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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案例32(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1-12-03 作者: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
32
(学习札记
—
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范某某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
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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