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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六章第一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合同终止,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事由

  是指引起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91条规定了六种事由,第七种“其他情形”作为概括性规定,主要应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合同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具有瑕疵,如54条的情况,此种行为被撤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2、终期届至。在附期限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终期届至,债 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3、履行不能。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但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 有特别约定或者债权债务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消灭。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3、合同关系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者,应向债债务人出具消灭字据,为增强其效力,此字据最好由公证机关或其他组织认证。

  4、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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