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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第一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一、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 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本质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技术成果,包括开发以后提供、将现有的技术成果提供、以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方式提供。技术合同作 为有偿合同,也是一种交易关系。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智慧财产化的给付。

  二、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具有特殊性,故《合同法》第325条作了专门规定。

  三、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一) 成果归属

  这里所说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主要是指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成果从权属上划分,可以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1、 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 权属于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有权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合同。单位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 术成果的个人给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转让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现行《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 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约,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一种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可以 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2、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 风险的负担

  这里所说的风险负担,主要是指技术开发合同风险的负担。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

  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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