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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章第一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虽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此,赠与并不具有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由于赠与是无偿的,而且 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因此,赠与一方面可以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所以,现代 各国法上无不承认赠与。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赠与合同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情形。但法人为赠与行为的,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否则其赠与无效。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 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立赠与的标的物。尽管赠与的结果是发生一方财产的减少、另一方财产的增加,但也不应将一方应增 加财产而未增加从而使另一方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均视为赠与。例如,债务的免除、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等等,都不属于赠与。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依《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于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协议。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为一种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无另一方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或者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赠与合同是一方无偿地给予他方财产的合同。所谓给予财产是指转移财产所有权归对方。如 果一方不是无偿地转移财产归对方所有,而是无偿地提供其他财产权利或其他财产权利或其他服务,则不为赠与。例如,无偿地给予他人财物的使用权,则为使用借 贷即借用;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则也不属于赠与。赠与人虽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但不以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物归赠与人所有为限,赠与人将其以后可取得 所有权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自也并非不可。这时的无偿是指一方给予他方财物而不以他方对待给付为条件。如一方给予他方一定财物,他方也须给予一方一定财 物,则属于互易,而不为赠与。

  赠与合同有下列特点:

  1、赠与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因此,赠与人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之处,也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2、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仅赠与人负担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 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并不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那样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取 得赠与的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的无偿性是赠与与买卖、互易的重要区别。因为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 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3、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性合同

  在合同法之前乃至今天对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有着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 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 定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至于公民之间以外的赠与合同是为实践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 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分类

  (一)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根据赠与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前者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后者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关于持种赠与的种类各国法上的规定和学者的区分不同。详见后述。

  (二)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的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笥。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即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 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施的。非现实赠与,是指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 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时进行的。

  在认定赠与为实践生合同的立法上,不存在非现实赠与,赠与只能是即时赠与;而在认定赠与为诺成性合同的立法上,当然有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之 分。因为赠与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的履行,当然可以不于合同成立之时实施。区分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的意义主要在于:现实 赠与于合同成立时赠与人即完成了标的物交付,因而可用囗头形式,则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此种划分系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本无法律上义务但在道德上有扶助的义务,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 困难而约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区分这两种赠与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 的效力有所不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在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在非书面非现实赠与,若为非履 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之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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