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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六章第三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抵销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氏销与合意抵销两种。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单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而合意抵俏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也即抵销人的债权;被抵俏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也即被抵销人的债权。

  抵销为合同消灭原因之一,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但在立法上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来规定的。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他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

  A、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一个债为不法,如赌债,均不得主张抵销。

  B、互负债务必须是到期债务,即清偿期届至的债务。如果债务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销,无异地在清偿期届至前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是与债的性质相悖的。当然,当事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而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相同。

  这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给付种类相同。在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给付具有同质性,可以进行相互的清偿。从实践看,抵销通 常在金钱与金钱抵销,代替物债务中适用较多。而且,不仅种类同,品质也要相同;如品质不同,则其品质较高者为主动债权,当其主张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 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帮故应允许。

  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是指根据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抵销的,也不能抵销。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和效力

  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意思表示的形式是通知。抵销为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其方式也无限制。

  效力:

  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不等时,数额较小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消灭一部。对未被抵销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2、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最初可以抵销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者,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者,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在此情况下,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确性,合同关系归消灭。

  四、合意抵销(意定抵销)

  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抵销契约也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其要件及效力,无须依法律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商定。如关于清偿期、同种类的规定都可因协商而排除适用。

  抵销契约的成立,应依据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其基本效力与法定抵销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债务关系。但因其贯彻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具体的效力,可决定于契约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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