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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九章第三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几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

  (一)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换言之,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

  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实际上是由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约定了特殊的条件,即标的物所有权不是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而是在其约定的条件实现转移。

  (二)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与买回的区别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买回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其已出卖的标的物权利,而向买受人为再买回意思表示的买卖。买回是一种再买卖的关系,属于 特殊的买卖,即在前一买卖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买卖,原出卖人作为买受买回原出卖给原买受人的同一标的物,而该买卖是基于在前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回权。 如果不存在前一合同中的买回权,就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买卖,不构成买回。

  从我国《合同法》第134条来看,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是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不转移的规定,也即即使交付标的物,其所有权并不转移,实际上只是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因此,不同于买回。

  二、分期付款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约定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之前先支付一部分价款,而在交付标的物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付清价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只是在付款期限和方式上异于一般买卖合同,是信用经济逐渐发达的产物。

  (二)分期付款买卖对当事人的效力

  1、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义务。是否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由当事人约定,如可以约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也可以约定自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但该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视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2、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可见,出卖人因买受人支付迟延而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须具备以下条 件:A、须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至于有几期未支付则不限;B、须未支付的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买受人虽数期未支付价款,但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不足 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分期付款买卖在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标的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也即是出卖人的一种损失。

  三、样品买卖

  (一)样品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也称凭样品买卖、货样买卖,是指按照特定的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标准的买卖。

  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所说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1、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条款。当事人既可以简单地约定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又可以同时约定标的物标准和按样品交付。《合同法》第168条规定的“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实际上就是对于样品质量再加以约定。

  2、封存样品并按样品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68条。样品的封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二)样品买卖的效力

  1、按照样品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一致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一般标准与样品不完全一致的,买受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选择权。

  2、按照样品交付不免除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69条规定。据此,凭样品买卖的瑕疵担保责任以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为必要,并且以使交付标的物具有同种物通常标准为必要。

  四、试用买卖

  (一)试用买卖的概念与特征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在买受人认可前,买卖并不发生效力。所以,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试用买卖为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买卖于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起才生效。若 买受人经试用 对标的物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合同失去效 力。买受人的认可,完全取决于其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经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买受人就须买下标的物。

  (二)试用买卖的效力

  1、出卖人在试用期间内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使用。

  2、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应妥善使用,并与试用期间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既可以确定购买,也可以拒绝。买受人同意购买的,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买受人不同意购买的,应当在试用期限内返还标的物,但无需对拒绝购买的原因进行解释。

  3、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既来返还标的物,又不表示购买的,推定其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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