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一章第三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一、基本原则概述Summary of basic principle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原则”一词源于拉丁文,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含义。法律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 根本法律准则。法律原则的基本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 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 体行为标准。基本原则并未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二)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1、确定了立法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就是说,无论合同立法在技术上采用何种形式,其具体的内容都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 依据。如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因此在立法内容中,便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而禁止性规范则较少,交易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自愿地从事各 种交易活动,并决定交易活动的内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者变更、终止某种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法以计划原则为基本原则,则要通过大量强行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自由。由此可见采纳不同的基本原则将对合同立法的内容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2、确定行为准则。尽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同于确定当事人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模式的各个合同法规则,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确定行为模 式的作用。具体表现1)基本原则本身可以提供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如诚信原则体现了伦理和道德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自然成为 人们的行为准则。2)基本原则可以起到祢补具体规范不足的作用。社会经济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合同法规范不可能对各种合同关系和合同纠纷都做出详细 规定在缺乏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依据其从事交易活动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十分必要。

  3、提供司法审判的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准则。一方面其本身为司法活动规定了明确的任务。如保障当事人所享有 的自由和维护合同正义是司法机关所应尽的职责,如无正当理由限制甚至剥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就意味着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另一方面,基本原则是 处理合同纠纷所依据的准则。如,法院在缺乏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疑难案件寻找合理又合法的解决办法尤其应当看到,合 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客观作用。它给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缺乏具体规范时依据基本原则的精神 公平合理的处理合同纠纷,也允许法官在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时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填补条款的不足。

  4、提供科学研究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学者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基本原则作为合同法规范之本,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方针。因 此,只有把握这基本才能更好的认识合同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理论。

  二、六项原则Six principles

  (一)平等原则

  含义:合同法第3条。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首先,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关系,如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在订立合同时,也必须居于平等地位,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机会平等。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或者机遇如何,法律为其提供同等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构成了机会平等或程序平等,至于订立合同的结果如何,那是由当事人的天赋、才能或机遇去决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合同规则是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合同规则的统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需要。合同规则的统一要求其对所 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一视同仁了适用,而不是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在三大合同法中,由于主体不同,适用也不同,没有平等法律地位,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在于:一方面,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任意性规 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对当事 人合意的充分尊重。除此以外,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1、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2、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虽然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一般条款,但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4、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5、当事人解除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6、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实际履行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补救 方式。必须说明的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自愿原则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为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地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 正当干预,所以,对自愿原则也会有必要限制。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其含义。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2、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3、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

  (四)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有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尽管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经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 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庆信原则产 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 果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 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4、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依据这一原则要求,承担某些必要性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此种义务即后契约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 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明 是非,确定责任。

  此外,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合法原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第7条确认了合法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的行政法规;

  2、特殊情况下依据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要求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约束力原则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具体体现:

  1、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首先表现为合同具有履行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权利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既可以保障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又是可以在当事人违约时替代合同的正常履行,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