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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一章第二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合同法 CONTRACT LAW

  一、合同法的概念Concept

  一般的讲,合同法是指合同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合同法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确定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合同 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按照这种界定,合同法不限于专门法典意义上的合同法,而且还包括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 范,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合同法可称为广义的合同法。狭义,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 典。如《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合同法典,该法之前的三大合同法也属这种意义上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特征Character

  由于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因此决定了合同法具有不同与民法其他部门(如人格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增长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 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法中表现的最为 彻底。因此,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来调整交易如,合同法虽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设 定合同内容,而是听任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 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造新的合同形式;法律虽然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但并不绝对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总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 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也以合同自由作为基本规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称为任意法。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由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是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马克思说,商品是 “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实 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决定了合同法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调整对象Object of adjusting

  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与安全的法律手段。合同法主要是调整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过程。合同法所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或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 行,即经济流转关系,它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很明显,财产的产生这一社会关系的中介,主体间的行为总是与一定的财 产利益相关连,着恰是合同法与反映人身关系的法和调整非法行为的侵权行为法的区别。

  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表明,合同法所调整的并非社会中全部财产关系,而是其中的动态财产关系,即以财产流转为显著特 点的社会关系,此点又是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其中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的 归谁所有物权的核心首要是表现所有与利用占有的权利关系。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律制度的社会职能却是 将媒介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土或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常常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 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可以说,合同法是所有权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

  四、合同法的渊源Origin of contract law

  1、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是我国合同法的主要渊源。目前有关合同的重要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是 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其中直接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方面:1)《民法通则》第四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的规定包括合同遗嘱等合法行为,因此这一制度可直接适用于合同关系;2)《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合同是债的主要形式,因此债权的规定也 是合同法的基本规则;3)《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确定合同责任的重要依据。当然《民》的其他内容也应适用于合同关系,但不如上述三种制度适用于 合同关系方面更为直接。

  2、行政法规

  在合同法之前,国务院曾颁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家副产品购乐合同条例等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行政法规,颁布了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这些行政法 规曾经是和国重要性的合同法律渊源。在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随着合同法的实施而废止后,这些配套规章理应随之废止。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大大减少。合同法 本身吸收了近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以三部合同法为基础制定的,其内容已比较丰富,制定专门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的 余地和必要性就大大减少。

  3、司法解释

  合同法内容比较系统全面,但许多内容仍然线条较粗,原则性极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空间还很大。因此,司法解释将成为非常重要的渊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一》。

  4、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一旦加入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该公约即成为我国法律渊源。有关合同的国际公约也是一样。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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