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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的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旅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合同本身又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票证的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既为格式合同,又为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按照《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旅客行李的运送是附属于旅客运送的。

  二、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权利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4条。

  2、限期退票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内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第295条。

  3、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第296条。

  4、不得携带或者夹带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义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 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 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二)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第298条。

  2、按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变更服务标准的退票或者降低费用等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到票款。

  4、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6、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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