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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八章第二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应遵循一些基本思想,以达到全目的,实现公平正义。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合同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合同条款系由语言文字构成。想确定其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意义。因此,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对此,125条第1款作了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是指其内心意思,还是表示出来的意志?现代法采表示主义,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所谓当事人表示出来 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即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 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囗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 程、履行过程或惯例等。

  总之,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法应当采取的合同解释原则之一。

  二、体系解释原则

  又称为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三、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要结合签订时的事实和资料,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

  四、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或社会效果 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目的可以分为抽象目的与具体目的。前者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精力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 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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