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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七章第二节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免责事由概念和特征

  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可见,免责事由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是指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仅适用合同责任。

  2、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3、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使债务人被免责。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不应被免责。“不能履行”是指永久不能,而非暂时不能。

  免责事由总是与不定期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联系在一起,它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根据责任 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债 务人也不承担责任。

  二、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由民法学习来解决;免责条款Exclusion Clause或 Exenption Clause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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