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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应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量刑建议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已作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的举措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多的是针对被告人,而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则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作出量刑建议前,应主动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听取被害人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其次,听取被害人意见可以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加科学。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所遭受的痛苦不应处于被忽视、被遗忘的地位。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可以使检察机关充分注意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社会、肉体和精神的损害,这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建立在综合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况之上,更具有科学性。

  再次,在量刑建议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有利于强化被害人对法院判决的服判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容易忽略被害人的积极作用,往往将被害人当做证人来对待,认为公诉机关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国家利益也能完全包含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在这种观念下,被害人常被当做诉讼客体,其诉讼法律地位易被忽略,甚至其基本人权与人格尊严也被忽视。征求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意见,可以平复被害人的受伤心理,减少因判决结果与被害人期待之间差距过大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会采取私力救济的不安定因素,提高被害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性。

  最后,征求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意见,有利于减少检察机关事后的息诉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法院判决虽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被害人仍向检察机关提起请求抗诉的情形,而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预先征求了被害人的意见,那么被害人对判决结果就会有一个较好的心理准备,减少对司法裁量范围内的判决结果提出抗诉请求的情形。(刁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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