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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请抗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律赋予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权利,不仅是对法院审判的一种监督,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被害人申请抗诉权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申请抗诉的条件无法律规定:《刑诉法》仅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就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未规定被害人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致使一些被害人滥用申请抗诉权,有的因民事赔偿未达到自己要求的数额或对被告人的痛恨,不管判决书是否公正,就申请抗诉。

    二、申请抗诉期限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明显小于被告人,许多被害人本来对刑事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五日内要求被害人申请抗诉,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抗诉权利实现困难:被害人有申请抗诉的权利,但申请抗诉能否被接受取决于检察院,因法律未明确规定 检察院接受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条件和标准,而检察院的职责是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被害人因个人利益而申请抗诉的往往拒绝。

    故此,笔者建议:

    一、 明确规定被害人申请抗诉的范围:建议制定出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抗诉,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出不同的申请抗诉标准,比如:对于故意伤害案,如果民事部分未赔偿被害人,量刑明显较轻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抗诉,避免被害人仅仅因为自己不满意,就毫无缘由的申请抗诉,浪费司法资源。

    二、被害人申请抗诉期限和被告人上诉期限应一致: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与被告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被害人保护的权利比较少,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犯本身救济途径较少,在同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却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判决不服,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应该和被告人上诉的期限相同。

    三、规定检察院接受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标准;为了防止被害人申请抗诉权的规定形式化,检察院在接受申请抗诉时有法可依,在实践中便以操作,应具体规定检察院在接受被害人申请抗诉时的标准和范围,比如:对改变罪名的,增加罪名的等检察院必须接受抗诉,使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作者: 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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