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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的。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笔者通过在宾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年的工作,切实地感受到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等原因,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目前宾阳法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是极少的,几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是处于超重的忙碌之中。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据此,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同时,立案标准不统一,使得立案因法院而异,因人而异,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新类型及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需来回奔波几次,才符合立案“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

  (五)立案阶段的调解无法律规范支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截止现在,仍有许多人质疑立案调解程序,认为这是新的立审不分,应坚决反对。特别是法院内部其他业务部门,不配合不支持立案法官调解案件,一定程度上挫伤立案法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种观点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诉讼管辖审判业务有待加强。根据案件影响范围、疑难程度和数额大小,合理确定级别管辖,防止利益驱动。对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仅是标的额较高的案件,可适度调低级别管辖的法院,尽最大可能将案件解决在基层;对数额不大但影响范围广、适用法律困难、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可适当调高级别管辖的法院,统一法律适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等规定,保持良好的诉讼管辖秩序。

  (七)涉诉信访机制有待创新。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势在必行。人民法院几十年来的涉诉信访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其一,涉诉信访中,案件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因此,信访接待处理是治标之策,加强源头治理,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才是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为此,必须强化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其二,长期以来,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比较差,成功率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上访、缠诉缠访。

  (八)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但是目前立案信访人员有机会并不多。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人员配备。法院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安排上要注重“质”与“量”的提高,保证立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整体的高知识性、高能力性,以使得立案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合理立案的实现,同时还能够做好法律宣传及教育来访者的工作,消除因未被立案而大闹法院的不良现象。

  (二)注重发挥当地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各地司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者的监管,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以便社会公众通过选择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帮助来进行诉讼,从而降低证据不足,光知要起诉不知应如何准备或准备哪些起诉材料的影响立案工作效率的现象的产生。

  (三)统一立案标准,规范立案工作。在目前法律尚未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前,统一立案标准,特别是统一同一地区各法院之间的立案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完善与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立案程序、立案工作范围、是否应当立案的标准进行法定化、严格化、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调解理念。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应当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允许,不能舍简趋繁。同时,应赋予立案调解法官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对调解不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五)加强立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立案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对立案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立案窗口涉及面广、立案人员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的特点,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拓宽他们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目前立案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案理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立案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三是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立案窗口的业务涉及到各业务庭,因此,立案庭应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作者: 赖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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