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为提升法院审理案件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审判公开以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应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陪审员参审人数有限,案件类型单一
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为例,受经费影响,5年来,24名人民陪审员中只有5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过法院案件的审理,参审人员占全部陪审员的21%,且参审的案件均是民商事案件,未有一件刑事、行政案件。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也存在陪而不审现象,作用难以发挥。
(二)法院聘请陪审员困难。一方面是同级财政部门未将人民陪审员的办公经费拨付到位。法院聘请陪审员参审和对陪审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尽管法院的法官资源严重短缺,但也无法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无法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同时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且我院经费紧张,陪审补助无法落实,所以他们愿意担任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而人民陪审员中有一部分虽然有极大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因法院长年未通知其参加陪审,有的陪审员甚至想退出陪审队伍。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不得已让一些法院聘用人员(陪审员)进行工作的,使这些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陪审专业户”。
(三)陪审员参审意识不强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陪审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公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欠缺的。我院除两个法庭固定的陪审员陪审案件外,其他在县行政或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从未参加过法院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建立:
(一)立足于现状,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以及陪审案件范围的确定等问题上,充分考虑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和文化教育程度、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可以参照《法官法》标准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高陪审案件的质量。
(三)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四)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的身份定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人民陪审员既然是经受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力,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
(五)保证陪审员经费。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