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4月4日给员工发了注销公司的公告通知公司将于4月10停止营业,4月8日给员工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公司4月4日给员工发了注销公司的公告通知公司将于4月10停止营业,4月8日给员工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要提前解散员工,要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五项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就补偿金问题没有达到协议公司不愿意按劳动法支付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龄,4月10日公司就不让员工办工了,我们马上去工商局查了公司的注销情况工商局查询结果显示公司正常营业,没有注销备案。这样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吗?
提问时间: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