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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调入一名工作人员,原单位开出的调动手续及工资介绍信的时间为1月20日,由于疫情期间各部门停止办

我单位调入一名工作人员,原单位开出的调动手续及工资介绍信的时间为1月20日,由于疫情期间各部门停止办公,我单位办理完落编手续时间为3月10日。虽然我单位做了该同志2月份的工资,但上级工资审批部门以落编时间作为该同志重新起薪时间,这样导致该同志2月份没有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缴纳。经与该同志原单位进行沟通,他们认为工资介绍信已经开出,并且已经办理了减编手续,无法支付2月份工资。请问,该同志2月份工资应由哪个单位支付?在未办理落编手续之前,该同志属于我单位工作人员吗?请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并提供具体的依据出处。谢谢!
提问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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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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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律师您好,谢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疑惑。该同志在2月份已经到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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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问题是,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以落编时间作为该同志的起薪时间,我们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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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意见是,无论是原单位或是我们单位都好,要支付该同志2月份工资,可是我们上报工资,上级部门不批,要以落编时间起薪,而原单位的意见是以出具手续的1月20日为截点,不支付2月份工资。导致现在问题搁浅,我想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可是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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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种情况下下你只要有工作的证据就行,但是不同意也没用,必要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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