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我们1月4号去办离职手续
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我们1月4号去办离职手续!12月3号发过另外一张通知,内容包括由于我公司与显示器公司承保食堂合同与12月31号结束,公司对于我们食堂员工做出两条按排:1愿意到其他营业点继续工作的15号之前联系人事按排工作,2不愿意去其他营业点工作的跟人事按劳动法给予赔偿!大家一致给了书面通知要工作!可公司昨天又说按排不了,我们要求的赔偿金额他们也不予答应,31号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我们必须要去签吗?可否劳动仲裁!他们要是工资发到1月3号合法吗?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
工龄满10年后, 公司给我们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龄满10年后, 公司给我们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么?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员工不同意安置方案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一直由大股东管理,是经营性道路收费行业,在国家没有任何取消收费的文件下,由市政府和大股东达成协议取消收费,员工安置由市政府解决。安置方案在没有三分之二员工的同意时,安置小组进行了员工安置,对没有同意安置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进行了强制解决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
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高能耗高污染需转型为名,出让公司生产所属土地及厂房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原生产经营的生产线搬往其他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现公告发布赔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不出具非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员工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双方协议达不成的,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单位因管理不善,被上级主管单位勒令停业整顿,重新开业须看整顿后的效果而定。单位以被勒令停业整顿为由,规定在停业整顿期间给所有员工发放2000元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单位在北京。
如何证明公司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公司引用该条款是否公司举证?业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裁员,能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条规定,要求辞职时,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及其岗位情况,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条规定,要求辞职时,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及其岗位情况,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主体发生变化,原单位要求签三方协议并与新单位签合同
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主体发生变化,原单位要求签三方协议并与新单位签合同,新合同延续原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原合同日期,原单位工龄继续,但岗位、工资组成等发生变化,是否可拒签,如拒签是否能得到赔偿,谢谢。
201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为A公司财务管理部收费员,当时的实际工作地点是B公司的项目收费岗位。现在合同到期且B公司从A公司中分离出来。2015年A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上说明为2012年-2015年担任的是B公司的收费员,此处和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