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为综合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际上班时间远远超过,并且每月超过36小时,期间请事假,公司按照标准工时制的算法,工资*21.75扣工资,这样合理吗? 是不是可以把请假天数换算成请假小时数,用加班的时间抵消?如还超出是不是可以索要超出工时的加班费?
公司之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也是签订为标准工时制,但后来公司申请了综合工时制,那么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谢谢!
我和企业当初签订的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合同。但是发下来的合同被改为综合工时制了
当初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但合同发下来被他们改成了综合工时制!在第二页的乙方签名和身份证并不是我的笔迹。 第一页和第三页才是我的笔迹, 请问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 !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的!如果要起诉的话,要准备好什么材料!可以把劳务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吗?如果胜诉了,能得到多少经济
我们公司自7月份开始按综合工时制来支付工资和加班费,这个规定明确说明在36小时内的是按1.5倍支付加班费,但是超过36小时的是按什么标准来支付呢?我们公司是全部按1.5倍来支付的,不管有没有超过36小时都是一个标准,请问此做法合法吗?盼回复,谢谢!
我所在的电子厂说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上个月因家中有事我请了12天的假(6号-17号),回来后继续上班,从18号到31号,一天没休且每天晚上加了3个小时,可去问人事部关于当月工资结算时,她们的回复是,18号以后所有的加班,包含星期六、日的加班都视同正班,只有补够174个小时的才能算加班,请问下律师们,公司这么算合法吗
综合计算公时工作制,但加班一律1.5倍,除法定节假日,还有星期一到星期五请假扣除加班工时
一般周末加班都是两倍,但我们都1.5倍,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在一个上夜班没有补助,但是多半个钟,还有2.2元中夜班费,望各位律师给以解答。
合同上写的是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我每天的工作时长都是10个小时
合同上写的是实行标准工时制,但我每天的工作时长都是10个小时,但我的工资还是按照8小时制发工资的,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我们签订的合同呢? 工作时间是早8:00-11:30 午饭是:11:30-12:30(但这一个小时吃饭的时间,却一般要到11:50才可以下班,12:30到公司的时候领导就说去完了) 下午工作时间是:12:30
做一天白班12小时,一天晚班12小时,休息一天,这样属于超时么 申请仲裁的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年休假工资共计:3103.65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超时工资共计:51417.13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共计:7448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
利用综合工时制计算法扣除员工超班费合法吗?当班出勤12小时扣除用餐时间发放11.5小时计算法合法吗?
我司是不定时工作制,1.当员工在当月工作时间超出全日制工作时间,将把所超出的工作时间作为超班费发放,2.当员工在当月工作时间未超出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企业也按你已经上足全日制工作时间进行发放包月工资、但下月超班时将你上月不足的时间扣除、如扣除不够的将累计到再下一个月、一直将你差公司的工时扣回为止,哪怕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