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解决房贷?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有人咨询,如果要离婚,房贷、日常开销这些费用一直都是想办法偿还和承担的,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让他分摊?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婚姻家事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离婚协议 或者法院判决对夫妻财产、债务分割,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银行。银行依然可以起诉原共同借款人,非房屋方代偿房贷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拿房一方追偿。
马恩杰律师根据你的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先协商达成离婚协议;
若协商不成,马恩杰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收集对方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
2.起诉离婚时可一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男方承担相应份额;
3.申请法院判令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通常为收入的20-30%);
4.若男方故意隐匿财产,可申请财产调查。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 1064 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8 条(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房产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