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离婚时女方需要替还老公债?
有人问,孩子不满二周岁,孩子父亲因炒股欠下大量债务,离婚时女方是否需要替他还债,孩子归谁?
我作为苏州离婚律师,代理很多起离婚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1. 你无需替他还债,不是领了结婚证,就要对另一方所有债务兜底。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如果男方因为炒股欠下债务,女方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追认,一般也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3. 债权人主张配偶共同还款,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不能,则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4. 孩子抚养权方面,孩子不满两周岁,在哺乳期,孩子年龄小,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所以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判给女方。
5. 马恩杰律师建议,为了立于不败之地,建议女方收集男方债务相关证据,证明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同时积极与男方协商离婚事宜。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