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废旧厂房拆除剩余钢构件通过某某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竞价以2021772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申请人。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所涉标的物总重量经资产评估确定,申请人确信后竞买下该批钢构件。2019年10月申请人组织车辆将部分钢结构外运时发现约定的物资明显短少,遂向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核查得知,该批废旧钢结构的质量均按照原厂房设计图纸的标号按图纸评估核算取得,实际安装的钢结构确认为非标劣质钢材,在质量和重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与实物不符。由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虚假,使申请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总重量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合同标的物实际总重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变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变更该合同以实际总重量计价后的款项1014772元结算,并返还申请人多付的合同价款100万元;2、责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403454元;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同时申请人对涉案标的物与设计图纸的标号是否相符,如果存在涉案标的物与设计图纸的标号不相符,该标的物在造价鉴定的影响偏差度是多少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申请人不享有合同变更权,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网上竞价挂牌交易的合同;根据挂牌交易方的公告,申请人经过现场勘查认可标的物后才缴纳保证金参加竞价的,挂牌价就是201万元,在竞价过程中也是申请人加价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被申请人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完全完成,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凭证,申请人按照约定签订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同时完成交易标的的产权转移,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1、合同应否变更?
2、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已交纳)。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