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日,申请人(卖方)与被申请人(买方)签订四份《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杭州市设立专卖店,单一地销售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2017年度累计向被申请人发送价值1841010.22元的产品,被申请人下欠货款95943.10元未支付。2018年1至8月,累计向被申请人发送价值783654.52元的产品,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被申请人下欠货款430835.07元未支付。以上共欠货款526778.17元(95943.10元+430835.07元)未支付。申请人公司员工吕某某多次到被申请人公司沟通所欠货款问题,花费差旅费用共计23624元。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人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526778.17元、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2、仲裁申请费、处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经销商合同》。
被申请人抗辩称,合同盖章签名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名并非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签,授权代表人处签名空白,仅加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不能确定系被申请人加盖。该辩解理由不成立,一方面,由于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且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经销商合同》中加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无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或是否是其签字,都是被申请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认可。因此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26778.17元。
涉案《经销商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申请人发送相应产品,被申请人下欠526778.17未支付,有申请人的电子会计记账凭证、询证函、申请人的快递发货手续、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526778.17元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
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差旅费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支出律师费相应证据,对此项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526778.17元、交通费和差旅费7610元,合计534388.1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结清货款,造成违约,违背了《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其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有责任向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及仲裁费。
【结语和建议】
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同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首位,为规范买卖合同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及协作履行原则。
以本案为例,本案系买卖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对涉案合同上的印章及笔迹持有异议并提出了鉴定申请,选定的鉴定机构以“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样本存在争议,我中心不予采用)”为由,不予受理。被申请人这种以否认签字认定合同无效的行为断不可取,况且买卖合同关系交易了两年之久,又有着一系列证据佐证,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据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切实履行诚信、全面履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