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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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徐先生(36岁)因身体不适前往民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支气管炎,就诊两天病情未有明显好转。遂前往县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住院第2天的凌晨2时许,患者因疼痛从病床跌落,经抢救两小时后死亡。经尸检,患者死因系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大叶性肺炎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
家属认为,县医院存在伪造、隐匿病历,且据卫健委的调查记录,医生要求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但医生护士都不愿意人工呼吸,错过了心肺复苏抢救的黄金三分钟等过错,起诉两家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方提出对封存病历中患者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患者在住院期间病历中《住院患者健康教育表》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患者在住院期间病历中《患者诊疗知情谈话记录》中第一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均没有异议,本案经鉴定,患者在县医院住院期间病历中《住院患者健康教育表》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推定县医院存在过错,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民办医院无过错,判决县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县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患者是否在健康教育表中亲自签名,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患方辩称健康教育表属于病历的一部分,医院无权伪造患者签名放入病历中。隐匿病历体现在通过医嘱诊疗给患者做了四次心电图,但医院只提供了三张,无法合理说明为什么没提供第四张,足以证明医院隐匿了对其不利的相关检查结果;病理检验过程中检验师王某不具有医师的资格,但是在医师审核处多次签名审核,超越了检验师的权限,尤其是一张检验叫乳酸脱氢酶,该项检验就是预防是否存在冠心病的重要指标,患者的检验指标是661,超出了正常指标,但王某没有任何预警提示,而是直接审核签字,医方存在诸多过错,应驳回其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亦沿用了此项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在适用过错原则的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须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病历材料签名并非患者本人签字,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告未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方面的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能否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病历资料是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情况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是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患方无需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法院认为通过鉴定已证明涉案病历存在不真实的情形,遂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县医院上诉认为“患者是否在健康教育表中亲自签名,并不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也是医法汇在以往文章评论中出现最多的观点,虽然签名不必然导致死亡,但是法律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形,就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执业。且本案中不只是存在病历中患者签名伪造问题,还存在缺失第四次心电图,病理检验人员王某在病历中违规签名以及对患者的危急值没有进行报告等诸多过错,故此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过错≠全部责任,法院推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需结合案情及患者的死亡原因等各方面进行分析,患者经尸检系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死亡,无证据证明医院伪造签名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另外本案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依据最高法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的诉讼,法院应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避免因病历问题被推定过错而承担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