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执法与行政执法证执法问题分析(六)
(二)严格限定在载明执法区域内执法
1.广东省。《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需于“行政执法证”明确的有效期内来使用证件;证件仅限本人、行政执法活动使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超出“行政执法证件”规定时间继续使用的,行政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对其“行政执法证”进行扣除处理;其中情节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此资格一旦被取消之后,便不能再进行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2.深圳市。《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据了解,该市目前正在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也有市级行政机关在申办行政执法证时向该市法制办提出建议,为了使“双随机一公开”在全市统一推进,各区属行政机关可以交互到其他辖区开展执法检查,将区一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扩大到整个深圳市范围,但未被采纳。我省的《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只对“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使用、管理等做了规定,未明确执法区域及跨地域执法时行政执法证使用问题。因而,跨区域执法合法性将被质疑,如省环境保护厅虽可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指定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湘潭市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时,但由于跨行政区域执法超出行政执法证使用区域范围,执法实践中就存在障碍,主要是执法主体不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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