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有关跨地域执法情形下行政执法证使用规定
目前,各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一般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并严格限定了执法区域,根据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机关层级、辖区大小不同,执法区域也相应不同。从国家层面来说,对于行政执法证尚无统一规定。但很多地方出台制定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于跨地域执法情形下行政执法证的使用问题,有的做了规定并限定了范围,有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一)跨地域执法情形下可以使用并做了限制规定
1.上海市。《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执法证》的使用和保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执法证》中明确的执法区域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需要需扩大执法区域的,需向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申请,获批准才可开展工作(不含法律中明确的其他特殊规定)。2.浙江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时(含本机关内,参与上一级执法活动),可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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