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区域执法与行政执法证执法问题分析(一)
发布日期:2020-12-02    作者:李丹律师
一、跨行政区域环保执法的主要情形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跨行政区域环保执法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指定管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也就是说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中的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特殊情形下上一级行政机关可指定管辖。除环保部门外,国务院各部委如工商、质检、价格、食药等部门,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做出了指定管辖相应规定。管辖异议是上一级环保部门根据异议申请书,由上一级指定均有管辖权的某一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某一案件的做法。例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地在邵阳市洞口县,危害结果地在隆回县或两县交界不明确的环境违法案件,两县的环保部门都有权立案调查处理权,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先发现先查、先立先查的规定,但作为上一级环保部门的邵阳市环保局从有利于案件查办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异议资料的全面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决定的方式指定隆回县或洞口县环保局其中一个环保局行使管辖权。
文章来源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