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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执法与行政执法证执法问题分析(四)
发布日期:2020-12-02    作者:李丹律师
(四)“交叉执法”
       环境执法中,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检查时,“交叉执法”运用得比较多,也就是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下级环保部门交互到其他辖区实施环保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般交由辖区所在地的下级环保部门管辖,上一级环保部门也可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由实施检查的下级环保部门管辖。开展“交叉执法”,一是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人情保护,确保执法效果;二是可以促进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执法水平。“交叉执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央、省市环保督察机构、上一级巡视组交办的环境问题及专项检查、突出检查,也可以包括一些临时性、突发性执法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的推广,进一步促进执法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国办发〔2015〕58号没有将投诉、举报处理纳入“双随机”,执法人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活动也还在尝试和探索阶段。在管辖异议情形下,被指定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交叉执法”情形下,跨行政区域执法行政机关一般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案件则交由属地环保部门查处。无论哪种情形,执法人员均可能超出其行政执法证载定执法区域开展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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