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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相同点:二者都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
  区分:第一,客观上,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力。第二, 主观上,教唆犯具有教唆故意,也即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故意;间接正犯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也即引起并支配利用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故意。
  关系:二者具有包容评价义系,间接正犯吋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认定顺序:②
  第一步判断,行为人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
  第二步判断,实行者具有犯罪故意,则引起者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引起者构成教唆犯。(如下例1)
  第三步判断,实行者没有犯罪故意,则引起者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具有间接正犯的客 观效果)—→
  情形一,如果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则构成间接正犯。(如下例2)
  情形二,如果引起者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只有教唆犯的故意,则构成教唆犯。此时客观上,间接正犯的效果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如下例3)
  ②参见张明楷:《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厲性之否认》,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例1,甲对乙说: “前方是仇人丙,开枪打死他。”乙照办。甲是教唆犯。
  例2,甲对乙谎称:“前方是野猪,开枪打死它。”实际上前方是仇人丙。乙不知情,开枪打死了丙。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构成间接正犯。(当然,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但就高不就低,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例3,甲对乙说:“前方是仇人丙,开枪打死他。”乙却听成了“前方是头野熊,开枪打死它”,于是开枪,打死了丙。甲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只有教唆犯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有间接正犯的效果(支配了乙),但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所以,甲构成教唆犯。追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乙,客观层次的“实行犯”。
  【提示】例2属于行为人故意引起他人过失犯罪,成立间接正犯。例3,虽然实行者有过失犯罪,但不是行为人引的,行为人是想教唆实行者实施故意犯罪。所以,结论:故意引起他人过失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换言之,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但不包括故意引起他人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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