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而是犯罪 是否既遂的问题。在理解以下三种情形时,务必带着这个总问题去掌握。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 y一致。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 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中,行为对象有两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没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方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