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果关系
特别提示
1.解决的问题。因果关系解决的问题有:(1)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如果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成立未遂。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2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3)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成立须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重要考点: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3.注意:我国旧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已为司法考试所摈弃,不必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