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因果关系条件说条件关系的限定
发布日期:2018-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条件关系的限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 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1.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根据对法益的危险状况,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没有对法益产生实际危险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实际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 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考点。①
例1,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王某便去坐飞机。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2,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乙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与甲无关。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①前文在第四讲行为已经介绍了危害行为的要件。
(2)没有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
如果没有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则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即使其产生了实害结果,也不属于构成要件上的实害结果。
第一,就故意犯罪而言,只有实行行为产生的实常结果才属于既遂结果。
例如,甲欲抢劫妇女乙,尾随跟踪,相距五十米,乙发现后主动将包扔棹,赶紧逃离,甲捡到包。甲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既遂,因为其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而没有实行行为(暴力胁迫行为)既遂是实行阶段的形态,既遂结果是实行行为导致的结果。
第二,就过失犯罪而言,只有实行行为产生的结果,才是成立过失犯罪所需要的实害结果。
例如,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聊天行为虽然给交通安全产生了危险,但只是抽象的危险,不是现实紧迫的危险,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其行为,实务中出现的错误是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对此参见前文第四讲中关于“过失的实行行 为”的阐述。
【提示】一个行为不是故意的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不会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例如,甲是业务主管,经常有下属来请示问題.甲中午在办公桌上放一杯毒酒,准备晚 上端给乙喝,欲毒死乙。甲临时出门,忘记锁门。同事丙来找甲,看到酒,竟喝了 .毒死了。就故意犯罪而言,甲只有预备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是犯罪预备一但从过 失犯罪角度来看,甲将一杯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门开着,许多人会来办公室。当有人来办公室时,甲的行为便对其产生现实紧迫危险,形成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由此发生死亡结果时,甲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现实危害结果
刑法上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的结果按照事 件正常发展必然会发生,也不讨论。这也是重要考点。
例1,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 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现实的危害结果是女友5分钟后死亡,该结果是由山洪导致。虽然甲的破 坏行为必然会导致女友15分钟后死亡,但该结果是假设的结果,没有发生,不予讨论因此,甲的破坏行为与女友的实际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①
例2,甲欲杀死丙,在丙准备徒步穿行沙漠的前夜,悄悄向丙的水壶投放了毒药。乙也想杀死丙(与甲无共谋),在丙启程的清晨时分,悄悄将丙的水壶钻了一个洞。丙启程后的第二天发现壶中无水,终渴死于沙漠中。甲欲酿成的死亡结果是假定的结果,乙酿成的死亡结果是现实的结果。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