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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不属于教唆犯的独立罪名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独立罪名
  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将教唆犯拟制为独立罪名。此时,在处断上就不能再以教唆犯论 处了。当然,这只是法条的一种拟制做法,并不能改变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本质。
  【总结】常考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
  (5)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此外,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 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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