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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独立性与教唆从属性
发布日期:2014-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犯独立性与教唆从属性分别怎么理解,通说用哪个?

  1、从属性说。该说又称教唆犯的借用说,它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只有实行犯构成犯罪,教唆犯才能构成犯罪。而且教唆犯与正犯的成立阶段方面是同步的,正犯的行为构成未遂,教唆犯亦成立未遂。中国赞同共犯独立性说的学者都认为教唆犯的从属性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从属性。

  2、独立性说。中国坚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独立的地位,而非从属于实行犯,教唆行为本已构成犯罪,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而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之成立影响不大。

  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即其行为须符合中国犯罪理论的平面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认为中国教唆犯的立法界定所采取的是从属形式的教唆犯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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