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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自救行为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救行为
  1.概念: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甲属于自救行为,无罪。
  2. 成立条件
  (1)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所进行的救济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恢复权利具有现实必要性。这是指依当时情况的紧迫性,难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救济权利。
  (3)恢复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这是指所造成的侵害与所救济的权利具有相当性。
  例如,甲骗取乙的钱财,乙醒悟后为了夺回钱财,用刀直接将甲砍死。这种救济手段便不具 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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