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实行行为实质要件
发布日期:2018-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质要件
危害行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这是其与预备行为、共犯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关键区分。 预备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没有达到紧迫的程度。例如,甲为了杀乙,购买毒药的行为就是预备行为。
共犯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不是直接侵害法益,而是借助实行行为间接侵害法益。
例如,甲在门外望风,乙在户内盗窃。甲的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又如,甲教唆 乙入户盗窃,乙照办。甲的教唆行为对主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间接的,乙的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的。
【注意1】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制造实质危险。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实质危险,不属于危害行为,即 使偶尔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例如,甲想杀死乙,心想:劝乙到大街上跑步,如果被车撞死才好。乙答应,跑步时竟真的被车撞死。甲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为,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
【注意2】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对法益没有制造现实、直接危险,但提供了一定可能条件。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并有控制消除能力,但自愿陷入这种风险,导致实害结果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对被害人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例1,甲想杀死乙,心想:乙是吸毒的,给乙赠送大量毒品,乙吸食过量死亡才好。乙在头脑意志清醒时接受了毒品,毒瘾发作时吸食过量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2,主人被盗,追赶小偷,小偷逃跑时选择跳入河中以摆脱追赶,溺水身亡。小偷属于自陷风险。主人无罪。如果小偷要上岸,主人殴打,不让其上岸,小偷溺死,则主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