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法考点:实行行为分类
发布日期:2018-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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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从主观角度可以分为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和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较好 理解,后者容易被理论和实务所忽视。①
所谓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指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该概念旨在强调,过失犯 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必须是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而不应包括仅具有抽象的、非 常轻微的危险的行为。
例如,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不是指一切不符合医疗规范的行为。不能认为,所有 轻微细小的差错行为都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又如,甲开电动车突然闯红灯,乙正常行驶,刹车不及撞死甲。司法机关查明,乙的车没有年检(但车辆没有故障,符合安全要求),认定乙属于违章驾驶,应对甲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认定是错误的。乙的行为没有制造现实紧迫的危险,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不能认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一切违章行为。实务中的无罪辩护理由往往从主观上去寻找,认为乙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其实,在客观层面就应看到乙没有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典型真题】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题)②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①当然在谈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就没必要谈其预备行为是什么,因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划分是针对 故意犯罪的发展形态而言的。
②答案:因果关系的“因”要求是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对乙没有产生实质危险,只是日常生活行为。本题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