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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癌术后出院诊断为治愈而误导患者对骨转移的判断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孙新律师
裁判要点:医院在对甲状腺癌治疗中,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患者出院诊断为左甲瘤,治愈。说明医方认为患者的左甲瘤经手术治疗已经治愈。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患者在出现骨转移不适症状时的判断。本文共2283字,阅读约需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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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高某某与襄阳市襄州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65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24号。
【基本案情】2007725日,高某某发现左颈部有一包块到XX医院门诊穿刺检查,检查结果为:甲状腺瘤伴囊性变趋势。同年81日入住该院,次日在颈丛麻下行左甲状腺次全切术,病理诊断为:(左)甲状腺滤泡性腺瘤,部分呈非典型性腺瘤(4×4×2cm)。同年8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甲状腺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行抗炎、对症治疗。
【损害结果】2012625日,高某某因臀部及右下肢疼痛,左下肢疼痛及右下肢麻木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病理科对2007年高某某在XX医院所做的甲状腺手术切片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亚型)。同年720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叶切除+双侧喉返神经探查+中央组淋巴结清除术。出院诊断:(左)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型)伴全身多处骨转移。
医疗鉴定2014311日,襄阳市医学会出具襄阳医鉴(2014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2014620日,湖北省医学会出具鄂医鉴(201401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高某某(左)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亚型)伴全身多处骨转移,主要是甲状腺癌的远处转移所致,并非局部复发所致。肿瘤的转移主要是由自身生物学行为决定的,而XX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诊断,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对控制疾病的进展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患者目前甲状腺癌的不良预后主要与其自身疾病转移有关,与XX医院的过失行为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故XX医院对高某某因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亚型)伴全身多处骨转移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按25%为宜)。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襄阳市襄州区XX医院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16380.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非典型腺瘤介于良恶性之间,属于潜在恶性,需要查找是否包膜侵犯、转移及免疫组化才能确定良恶性,并需要临床随访,而且,在病理形态学上与滤泡型乳头状癌不易鉴别。甲状腺癌术后放化疗不敏感,即使早期发现,也可能出现复发、转移。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了患者高某某对其病情的追踪观察,应负轻微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患者高某某(左)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亚型)伴全身多处骨转移,主要是甲状腺癌的远处转移所致,并非局部复发所致。肿瘤的转移主要是由自身生物学行为决定的,而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诊断,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对控制疾病的进展有一定的影响。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W0302医生在为甲状腺癌病人治疗中手术不当存在过错 造成患者三级伤残医院应予以赔偿// W309医院在给甲状腺癌患者治疗中未达到一般医疗水平 未能控制患者病情医院应担责// W083医院因医疗告知不完善而担责//W073滋养细胞肿瘤误诊为异位妊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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