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302医生在为甲状腺癌病人治疗中手术不当存在过错 造成患者三级伤残医院应予以赔偿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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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任某某诉牡丹江市XXXX医院、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5)阳民初字第228号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2 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9日,原告因甲状腺肿物入住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2012年10月31日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为原告做了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术,2012年11月16日原告出院。2013年7月17日,原告因右甲状腺ca外院局切术后气管内肿物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2013年7月23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为原告做了全甲状腺切除+右中央区淋巴结清除+气管内肿瘤切除+气管造瘘术,2013年7月31日原告出院。2013年11月13日,原告因右甲状腺癌气管造瘘术后再次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2013年11月15日,被告天津市XX医院为原告做了气管造瘘口胸锁突肌锁骨骨膜瓣修补术,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出院。
【医疗鉴定】 2016年12月27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5月2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黑民司临鉴字[2016]第1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治疗过程的过错与被鉴定人任某某损害形成因果关系;牡丹江市XXX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天津市XX医院过错参与度20-30%。
【伤残鉴定】甲状腺乳头状癌术后气管切除术后,评定三级伤残;治疗终结时间至评残前一日。多次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每次出院后需一人护理30天。评残后不支持后续治疗。
【法院认为】本院对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依据鉴定结论,牡丹江市XXXX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天津市XX医院过错参与度20-30%,本院酌定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承担45%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天津肿瘤医院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二被告的医疗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二被告应依法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一、被告牡丹江市XX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2071.36元;二、被告天津市X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841.79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鉴定意见书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原告、被告对相关检材质证后,由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通过对鉴定人的当庭质询,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人的资质没有异议,未发现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情形,法院采信。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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