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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试管儿出生后死亡因医院未完善检查及纠正缺氧治疗存在不足具有过错被法判担赔偿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新生试管儿出生后死亡因医院未完善检查及纠正缺氧治疗存在不足具有过错被法判担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郭xxxx与德州市xx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4420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入院诊断:珍贵儿,36-1周妊娠G1P0AL,胎方位LSA2014510日经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2014514日新生儿主因皮肤脓疱2天收入儿科住院诊治,2014516日新生儿死亡。经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201572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说明,新生儿死亡后经尸体解剖病理诊断:肺组织发育不全;多脏器淤血水肿改变。依据病历记录及尸检资料,对新生儿死因和医院诊疗行为分析说明如下:1、关于新生儿死因(1尸体解剖病理检查是医学确定疾病诊断和死因的金标准。新生儿的尸检报告记载左肺体积小,镜下见肺组织发育不良,部分肺不张等,提示新生儿肺组织发育不全,可引起新生儿出生后窒息(肺功能障碍),并发展至呼吸衰竭。尸检资料未见有奶液进入呼吸系统引起的病理改变。(2)病历记录孕妇是经辅助生殖技术妊娠,在妊娠1-3个月时有先兆流产病情,在妊娠35周余时有先兆早产病情,结合医学研究认为试管婴儿在围产期并发症和死亡发生率方面相对高于自然受孕儿,与妊娠胎教、分娩时机和方式、父母不孕原因、生殖技术等多因素有关。(3)病历记录新生儿出生时胎龄39周,出生时Apgar评分正常,出生后身体各项指标符合足月儿特点;但新生儿出生后出现脓疱疮病情,其皮肤感染病情、黄疸发生时间和2014515日胆红素指标需考虑病理性黄疸,上述病情在新生儿原有组织发育不全的情况下,可对肺功能障碍起到诱发、加重作用。(4)病历记录2014516345新生儿突然出现面色发绀,呼吸、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抢救,新生儿一度出现心跳,但呼吸一直未能回复,也反映以呼吸①功能衰竭为主的临床特点。综上所述,依据病历记录孕妇妊娠、分娩及新生儿出生后病情特点,结合尸检的病理诊断,新生儿符合在原有肺组织发育不全情况下,受到皮肤感染、黄疸病情影响,诱发肺功能障碍,最终因呼吸衰竭致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医学特点。2、关于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1)产科诊疗①依据病历记录孕妇妊娠情况、入院产科检查、超声所示等,医院入院初步诊断具有医学依据。孕妇入院时为妊娠36-1周,尚未足月,医院给予监测胎儿情况、观察病情变化符合医学规范。②医院在孕妇妊娠39周时实施剖宫产术分娩。试管婴儿属于珍贵儿情况。结合胎方位为臀位,医院在孕妇达足月妊娠后,择期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妊娠符合医学规范。需说明的是,剖宫产术不是正常生理分娩方式,由于缺乏宫缩,儿茶酚胺和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应激反应较弱,影响肺表面活性物质生成,结合新生儿系试管婴儿,故对于剖宫产术后围产期期间,医院应加强对新生儿情况的观察。③新生儿出生后为母婴同室,产科病历显示每日均有对新生儿情况观察,在2014514日之前新生儿一般情况良好,在2014514日儿科查房时发现新生儿脓疱疮转儿科治疗,产科医嘱中未见针对新生儿脓疱疮和黄疸的检查、治疗记载;儿科病历记载新生儿父亲陈述病史,2天前出现皮肤脓疱,伴皮肤黄染,经皮测黄疸指数,予以皮肤护理及口服退黄药物治疗。鉴于产科病历记载儿科查房时发现新生儿脓疱疮,以及儿科入院查体见右侧耳后、颈部及双侧腋窝处数枚米粒大小脓疱,部分已破溃特点,本次鉴定认为在2014514日新生儿应已发生皮肤感染,反映新生儿免疫力低,看护人员对患儿的生活照顾欠佳,也提示产科对新生儿情况观察方面均存在不足,对尽早诊治病情,防范对肺功能不良影响方面不利。(2)儿科诊疗方面①2014514日患儿转入儿科治疗。医院给予新生儿抗感染、退黄、皮肤护理等治疗符合医学规范。尽管有学者观点新生儿早期可不进行药敏实验,但医嘱中未见青霉素皮试记载不符合医学规范,此外,医院在完善血清胆红素检查,进行血气分析了解是否存在缺氧,以及纠正缺氧保护肝酶活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反映对病理性黄疸治疗方面存在不足。②在2014516345新生儿出现病情变化,医院给予心肺复苏符合医学抢救原则。综上所述,依据病历记录和尸检报告,新生儿符合在原有肺组织发育不全情况下,收到皮肤感染、黄疸病情影响,诱发肺功能障碍,最终因呼吸衰竭致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医学特点。妇幼保健院在对孕妇新生儿的诊疗过程中,产科在分娩时机和方案方面符合医学规范,但未能结合试管婴儿、剖宫产术分娩的特点,对新生儿情况观察方面存在不足儿科在完善血清胆红素、血气分析检查,以及纠正缺氧治疗方面(对此医院未能进行血气分析检查、对医院举证新生儿血样情况不利)存在不足。表明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医疗过错,未能及时、有效治疗新生儿脓疱疮、黄疸病情,对尽可能防范肺功能障碍具有不利影响,与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此外,儿科医嘱中未见青霉素皮试记载,也存在医疗过错,但与新生儿死亡无关。二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5万元。2015113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法源医函(2015)第99号《关于(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函》上载,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新生儿的尸检报告记载左肺体积小,镜下见肺组织发育不良,部分肺不张等,提示新生儿肺组织发育不全,存在出生后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引发新生儿出生后窒息(肺功能障碍)病情发生发展的病理基础;(2)新生儿为试管婴儿,在医学理论和实践中围产期并发症和死亡发生率相对高于自然受孕婴儿;(3)医疗过错;(4)医疗水准。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与共同因果关系之间范围。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C25次要20-40D50共同40-60。二原告要求被告按此意见承担60%的责任;被告要求被告按此意见承担20%-30%的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告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与共同因果关系之间范围,根据北京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原告医疗费1341.7元。原告方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德州和居住一年以上,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死亡赔偿金为584440元(29222元×20年)。原告方其他合理损失,丧葬费23193元、鉴定费1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3500元。二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837元(火车票717元、出租费120元),酌定为800元,以上共计628274.7元,被告按比例赔偿二原告251309.88元(628274.7元×40%)。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因被告在本案中医疗过错介于次要与共同因果关系之间,且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万元,该抚慰金由被告全额赔偿,不再按40%的比例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尸体解剖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1309.8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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