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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084医疗缺陷是否构成对患者的损害便是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8-05-31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维权案例分析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研究目的】为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解决,促进平安医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防止恶性伤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2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9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主席令第5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疗风险管理。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两大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过失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案例】 被告北票市X医院与原告丁某某、丁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辽1381民初2946号北票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26)医疗综合 第 084
【基本案情】患者系原告母亲,于1951826日出生,于2017423日去世。2017220日,患者就诊于北票市X医院,行胃镜检查,取贲门胃底组织三块送检病理,2017222日在患者未出示病理报告复诊时,接诊医生告知患者口服胃溃疡药物治疗。2017322日就诊于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胃镜检查并取病理,2017324日病理出具报告后,诊断为胃腺癌。患者在北票市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7423日死亡。死亡诊断为卵巢癌术后、胃低分化腺癌、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肠梗阻。
医疗鉴定20171211日,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朝燕都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294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胃镜室在见到患者贲门、胃底部位溃疡性改变的情况下,如能对患方做出胃镜钳取病理局限性的细致解释,强调再次复查的必要性,将提高诊疗的人性化,有助于避免此次医疗纠纷。患者胃癌晚期的时间较长,北票市X医院的医疗缺陷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适当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的医疗缺陷是否构成对患者的损害,便是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这种影响的程度,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酌情确定。患者患者于2017220日在被告处检查,于2017324日经其他医院确诊为胃腺癌,于2017423日去世,受到影响的时间自2017220日至2017324日,仅为一个月余,影响程度不严重。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北票市X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消化科医生,在向患方索要胃镜报告单未得的情况下,未能进一步追查胃镜报告单,即出具了治疗意见。且未对患方进行复查提醒,存在缺陷。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的医疗缺陷基本符合本法规定的过错情形,该情形影响到患者患者及近亲属对恶性疾病及与死亡因果在心理准备上的预期,这种影响应当视为是一种对患者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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