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在医院摔跤滑到 医院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11月2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顾某损失,医院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住院患者在医院摔跤滑到
顾某家属在南通市某医院住院,顾某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2014年7月30日下午,顾某乘坐该院住院大楼的电梯,出电梯时脚下踩到一滩粥,导致其右手粉碎性骨折。为此,顾某将泼粥者吴某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吴某乘坐电梯时将粥打翻在地,之后原告顾某乘坐该电梯出电梯时,脚下踩到吴某泼在地上的该滩粥摔倒受伤。
庭审中,医院辩称顾某受伤是吴某的行为造成,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的情形,且顾某自身也未注意到地上的粥,对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将粥泼到医院的电梯口时,应当预见到他人踩到粥的相应危险,而其未能及时清理泼倒的粥,是导致顾某受伤的主因,应当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发现、清理粥,致使顾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行走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对原告顾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顾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医院对被告吴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个,即: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