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误剪患者胆总管,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手术误剪患者胆总管,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
患者张某某患有“胆结石”到云南省某某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因主刀医生没有理清胆管解剖结构,误将患者“胆总管”当作是“胆囊管”剪断,术中患者就大量出血,在请院外专家行“姑息性”手术,最终保住了患者性命;在患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医院择期为患者行“胆肠吻合”术,由于医院手术失误虽然行了吻合手术,但是患者胆道反复感染,长期需要药物对病情进行控制,甚至存在换肝的危险。患者在住院期间就与医院进行过多次协商,希望能对之后获得一定的保障,但始终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将医院诉讼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患者张某某2011年8月24日出现腹部疼痛,于2011年8月25日上午到被告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急诊,经急诊医生诊断及B超检查提示:胆囊多发结石,胆囊炎。2011年8月26日09:20,被告门诊以“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治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09:49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拟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当日下午17:30被告开始为患者行“胆囊切除术”,术中手术医生失误剪断“胆总管”,经剖腹探查确认手术医生误将胆总管当做胆囊管剪断致患者病情危重,故请院外专家王主任进行抢救,最后行姑息性手术,手术历时11小时,造成患者大量失血、多次休克,2011年8月27日凌晨4点手术结束,转入ICU观察抢救。患者此后一直在被告处住院治疗。
2012年2月20日被告对患者病情进行告知,拟为患者行“胆管修复整形、胆肠吻合术”。2012年2月21日在完善相关术前准备后,上午10点被告开始为患者行“胆肠吻合术”,手术结束时间为19:30分,全程历经9时30分。手术后患者一直在被告医院康复治疗,2012年8月10被告为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胆道感染住院至今未出院;意见:注意饮食、避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主管医生建议患者带着“引流管”回家休养,若有发烧、病情加重及时回医院检查、处理。患者自回家后,发烧和胸部疼痛情况经常发生,高烧至39到40度,家人及时把患者病情告知被告,医生告知:“今后都会感染发烧和疼痛,只能住院打针,没有其它更好的治疗办法”。
2012年8月患者回贵州老家探亲期间,因高烧、胸部疼痛于2012年8月20日入住遵义某某医院治疗,212年8月26日出院,住院天数6天。之后患者也不定期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但是患者病情均未好转。为了使患者的病情能够得以治愈,患者家属带着患者四处求医,2013年3月25日在解放军某某检查,超声诊断提示:胆囊切除术后,左肝内胆管轻度扩张,左肝内胆管积气征声像。肝右前叶钙化斑。2013年5月15日至5月24日前往四川大学某某医院检查治疗,四川某某医院徐教授诊断为:“胆肠吻合术后、反复胆道感染”。2013年8月16日到昆明医科大学某某医院检查,之后不定期前往各医院检查治疗。至今患者病情仍未好转,反复发生胆道感染,至今仍未为患者办理总出院手续。
【寻找律师】
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患者家属曾多次与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的医务科负责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协商解决处理本案。院方基本每次的表态基本都是告诉家属尽量为患者救治,医院如果有错该承担的责任医院一定承担,但就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患者张某某的的丈夫通过多方打听,到处找律师咨询后,找到了本律师希望给他爱人提供帮助,以帮助维权。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本律师给家属提供了如下的处理意见:一、无论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维权,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证据保全,先将患者就诊病历进行复印封存,以防止打草惊蛇,医方可能“完善”病历,导致患者维权受阻。二、在封存保全病历资料后,先对患者的病情通过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律师根据相关的病历资料找到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向医院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争取能够双方和解。三、如果协商不成,只要准备相关的资料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患者丈夫在听了律师的分析策划之后,当即决定委托律师参与本案的处理,并于当天就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
【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后,主要的办案思路和之前给家属分析策划的基本一致,首先到云南省某某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的病历,但在封存病历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医方果然出现了之后律师的分析的一样,找各种理由阻止律师封存病历,律师只好卫生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在卫生主管部门的过问下,才得以顺利将病历复印封存。在律师的参与下医患双方对病历封存后,律师对所有的病历进行了审查,在手术记录中律师发现手术记录中有记载:“医生误将胆总管认为胆囊管,并将此进行横断,横断后患者出现了大出血,在请院外专家进行姑息性手术后,手术才结束”。对此,患方基本对医方的责任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为了达到及时处理本案的目的,患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张某某的损伤后果进行了伤残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患者的身体损伤达七级伤残,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律师通过书面文件向医院发了正式的协商函,医患双方也在双方律师的参与下进行了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经过】
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方向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元;医方赔偿患者后期治疗费,具体数额以后续实际发生为准。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以后,为了查明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为患者张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在双方就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鉴定移送鉴定机构后,律师代表患方向鉴定中心提交了经过常间结合医疗常规、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准备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并参与了整个鉴定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向鉴定专家陈述了患方观点。两个月之后鉴定结果出来,从整个鉴定意见来看,律师的工作见到了初步成效,出现了一个对患方较有利的鉴定意见。
【争议焦点】
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患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付及患方的损害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鉴定意见出来后,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数轮的法庭辩论。
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在基本事实的认定方面,人民法院基本按照患者代理律师的思路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定,认为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了患者行“胆肠吻合术”的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0%,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患者的损失计算方面,由患方主张的各项主张的证据较为充分,人民法院除了在个别患方留给法院扣减的费用以外,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予以认定,最后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省某某人民医院赔偿患者65万余元。
【律师提醒】
医患纠纷在当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严峻形式下,理性维权对于双方来讲都尤为重要,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推进整个医疗环境的逐步净化,真正还医疗机构一个真正的圣洁净土。然而,医方也应当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失行为,敢于为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买单,勇于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很多医患纠纷就能迎刃而解,医患关系暴力冲突就不会成为当前最为严俊的社会话题,伤医事件也就不会发生,患方也将更加放心的把患者交到医生的手上,那么就算在诊疗过程中出现极个别的医疗过错行为,只要医院勇于承担责任,势必也能增加患方在医方信任。
对于患方来讲,当医患纠纷发生以后,一定要理性维权,否则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医患纠纷维权的专业性较强,建议患方最好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否则很可能因为患方自认为自己可以打赢整个官司或没有选对律师而导致整个案件败诉或者等想找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时,已经给律师设立重重障碍。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来讲,往往一个思路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正确的思路将会使个案件大获全胜。就本案来讲,也许外人看来整个案件有些轻描淡写,但是从人民法院的裁决思路来看,法官基本上是按律师的思路来判案,就连费用计算方面都基本上全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这对于代理律师的来是莫大的荣誉,同时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