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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H1N1流感治疗过程中气管插管球囊破裂致患者窒息死亡,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赔偿约8万
发布日期:2012-06-29    作者:110网律师

甲型H1N1流感治疗过程中气管插管球囊破裂致患者窒息死亡,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赔偿约8万元
居某和金某系患者某某(已故)的父母,陶某系患者某某的妻子,居某某系患者某某的儿子。2010年1月5日患者某某因“咳嗽,咳痰3日,伴发热2日”至某医院急诊,根据患者某某的门急诊病卡记载,患者某某的儿子居某某因H1N1隔离中。查体:神清,听诊两肺呼吸音清。查血常规:白细胞6.2×109/L, 中性粒细胞47.9%;血气分析:酸碱度7.4(参考值7.35-7.45),氧分压7.31Kpa(参考值10.67-13.33 Kpa),二氧化碳分压5.63 Kpa(参考值4.67-6.00 Kpa),氧饱和度88.9%(参考值91.9-99.0%)。胸片:两肺斑片状模糊影,拟肺部感染。某医院启动甲流筛选程序,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 测阴性。12时患者某某体温38.6℃,呼吸科二班会诊,查体:神清,听诊两肺呼吸音粗,肺底湿罗音。予拜复乐、阿拓莫兰、兰苏、喘定、10%氯化钾、某复定等药物治疗并鼻导管吸氧,留观。1月6日2时,患者某某体温39.1℃,某医院拟“重症肺炎”入急诊抢救室诊治。7时30分患者某某体温39.3℃。1月7日7时30分,患者某某体温39.4℃。其后体温在39.7℃-40.0℃之间波动。1月8日0时19分,患者某某体温39.4℃。14时体温37.7℃,患者某某咳嗽,咳鲜红色痰。查肝功能:谷丙转氨酶71 IU/L(参考值10-64 IU/L),谷草转氨酶55 IU/L(参考值10-42 IU/L),白蛋白27.0 g/L(参考值32-55 g/L); 血钾2.97mmol/L(参考值3.5-5.1 mmol/L),氯112.2mmol/L(参考值95-108 mmol/L),血钙1.93 mmol/L(参考值2.00-2.75 mmol/L),血磷0.26 mmol/L(参考值0.8-1.6 mmol/L)。2010年1月9日,患者某某较烦躁,咳嗽伴咳痰血。两肺布满湿啰音。某医院告知患者某某家属患者某某病重。面罩吸氧。13时24分患者某某转入肺科病房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肺部感染(重症);2、急性呼吸衰竭;3、电解质紊乱;4、肝功能异常。根据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1月10日8时,患者某某气急明显,血气分析提示Ⅰ型呼衰,面罩加鼻导管20L/分钟吸氧中,但氧饱和度仍波动于74-80%,立即给予BiPAP呼吸机辅助通气支持。胸片正位片示:两肺炎症较2010-01-09老片有所进展,两侧胸腔积液。1月11日10时,患者某某肺部重症炎症导致SpO2低下,在全麻下插7.5号气管置管导入23cm,患者某某双肺音清,插管后SpO2由21%逐步升至51%,血压187/93mmHg,心率127次/分。院内外专家会诊后,再次启动甲流筛选程序,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某某转入呼吸重症监护室治疗。1月13日14时42分,患者某某氧分压7.63Kpa,二氧化碳分压6.14 Kpa,氧饱和度86.7% ,某医院给予达菲口服、甲强龙静推、泰能、斯沃静滴抗感染等治疗。1月14日7时,患者某某脉搏82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50/110 mmHg,SpO294%。7时05分患者某某气管插管球囊突然出现破裂。患者某某呼吸急促,SpO2进行性下降。通知某医院医生、麻醉科医师并同时给予面罩加压给氧。7时15分某医院麻醉科医师到场,插管前患者某某心电监护示:R30次/分,心率50-120次/分,氧饱和度50-79%,血压120/70mmHg;某医院给予患者某某更换气管插管并接通呼吸机进行辅助通气后,患者某某出现血压和心率下降,采用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患者某某心跳、血压未恢复;9时15分患者某某始终无自主心率,血压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宣布临床死亡。某医院同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患者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型、Ⅰ型呼吸衰竭。患者家属方在患者某某去世后花费了相应的丧葬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某医院的书面申请,会同患者家属方、某医院对相关病历资料进行确认后,委托上海某区医学会就某医院对患者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某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上海某区医学会于2011年9月1日出具某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1、患者某某之子已经CDC确诊为H1N1甲流感患者,患者某某作为其父亲具有密切接触史,突然发热,血气低氧,WBC下降,某医院抗菌素治疗无效,诊断为双侧重症肺炎,符合临床诊疗常规;2、在甲流流行期间,某医院对患者某某这位特殊患者未在短期内反复进行甲流筛选检查,早期应用达菲诊断性治疗,存有缺陷,与患者某某死亡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气囊破裂是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中的常见并发症之一,某医院及时发现,予以更换插管符合临床诊疗常规;4、患者某某系双侧病毒性重症肺炎,其病情危重,预后差,病死率高,故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为患者某某与某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某医院不服上述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意见为:1、患者某某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型)、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病情严重,进展迅速, 病死率高。根据送鉴的影像学检查资料显示,患者某某肺部情况逐步加重乃至“白肺”(即已丧失换气功能),故疾病的危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2、患者某某虽首次甲型H1N1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但患者某某有明确的密切甲流患者接触史,且首诊血白细胞(6.2×109/L)及中性粒细胞(47.9%)均不高,符合临床疑似病例的诊断,有早期使用达菲等抗病毒治疗的指征,但某医院未及早使用相关药物,不能排除与患者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2010年1月14日,患者某某气管插管球囊突然破裂,此为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某医院发现后即更换了气管插管,处理并无不当。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居某、金某、陶某、居某某丧葬费人民币7,795.20元;
二、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居某、金某、陶某、居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元;
三、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居某、金某、陶某、居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四、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居某、金某、陶某、居某某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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