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没有告知患者病情也没有建议转院治疗而赔偿患方损失
案情回放:
2010年11月4日、11月5日,王女士因进食恶心呕吐四天至某医院就诊,某医院检查后发现王女士为乙型肝炎,肝功能严重受损,但某医院未采取有效治疗方法,仅给予王女士药物治疗,并休息7天。王女士在服药期间,病情日渐严重,2010年11月9日至某区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1月11日转某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治疗,12月21日转某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但由于王女士的病情被某医院耽误,治疗已经无望,王女士于2010年12月24日在病危中出院,并于2011年1月2日在家中去世。某医院对王女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作医疗损害鉴定,某医院构成对患者的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王女士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十多万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29万元。
律师说“法”:
1、王女士于就诊后一周内病情发展为重症肝炎。重症肝炎病死率较高,积极处理病死率仍可达70%左右,故王女士自身疾病的危害性、进展迅速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2、某医院在诊治中已经明确王女士肝功能损害,但却未告知病情发展的情况,未告知进一步转至其它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违反如实告知及转诊义务。某医院对患者病情严重性及发展估计不足,没有尽到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未能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与王女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纠纷中医院口头告知患者病情的各项告知评价不能免除医院对患者的医疗告知义务。
因此医院因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及转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