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节放假延误治疗致患者肾衰竭被判赔偿
本该在当日或次日完成检测,并报告检查结果,却因医院放假而停办,患者因没得到及时对症治疗而病情加重。8月6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被判赔偿原告晓华(化名,9岁)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3508. 81元。
2005年4月26日,晓华出现发烧及身体水肿症状,遂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肾炎综合症,并急性肾功能不全。4月28日,晓华病情加重,医生考虑到晓华可能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即在4月29日下午6点对晓华进行ANCA检测并送检。就该院的检测条件,完全可以在当日或次日报告检验结果,但医院却未能及时报告。直到5月6日,因晓华的病症迟迟得不到确诊,其亲属不得以要求转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晓华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终末期肾衰竭。经对症治疗,晓华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需每日靠数次透析维持生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两天后,病情出现严重症状,被告根据原告病情特点考虑到原告可能患有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随即在4月29日决定对原告进行ANCA检测并及时送检。被告完全可以在当日或次日完成检测,并报告检验结果,但被告却因五一假期来临, 将该项检验工作停办,没能及时报告检验结果,造成原告自4月29日到5月6日期间,病症未能得到及时的对症治疗。从医学理论上讲,ANCA相关性小血管炎,如果能够早诊断,早治疗,完全可以控制病情的发展,甚至可使病情发生逆转。及时诊断、治疗是改善患者预后的关键。由此可见,原告的病情加重,直至发展为终末期肾衰渴,靠透析维持生命的状况,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延误诊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延误诊断、贻误治疗最佳时机的事实客观存在,已构成医疗过失。对于原告为挽救或弥补该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应酌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