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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08为食管癌患者实施同步放化疗 造成食管瘘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27    作者:孙新律师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刘某某、徐某某等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四初字第137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4)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8 号
【基本案情】徐某于2012年10月7日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入院诊断为食管胸上段癌、慢性胃炎、高血压,予以放化疗,诊断为食管癌放化疗后,食管瘘,于2013年5月23日在局麻下行空肠造瘘术,其因空肠造瘘术失误,导致肠内营养滴注后耐受性差,于2013年8月1日于局麻下行鼻咽营养管置入术,术后经营养管注入糖盐水,并进流质食物,逐渐加量,继续行保护食管粘膜、止吐及营养支持治疗,并于2013年8月23日拔出腹部造瘘管。后徐某于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XX医院因食管癌放化疗后继续住院治疗,共计104天。2014年1月16日08:20:01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患者家属表示放弃进一步治疗,要求出院。
【医疗鉴定】天津市红桥区医学会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分析意见为:“患者因‘食道癌晚期’不能进食,于2013年5月23日在天津市XX医院行‘空肠造瘘术’,但实际造瘘位置位于回肠,造成手术失误,增加了患者痛苦,该医疗过程医方应负全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为:“由于医方的手术失误,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红桥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天津市XX医院对徐某的空肠造瘘术失误,故从该手术至弥补该手术失误的过程,被告应负全责。食管癌放化疗期间,因有天津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手术失误与死亡为轻微因素,考虑医方过错,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承担20%责任,故该过程所产生的损失及徐某因死亡其近亲属所应得到的赔偿,被告应按照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5707.97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院的过错在两个方面:其一同步放化疗造成食管气管瘘,其二为患者行空肠造瘘时出现手术失误。前者承担20%的责任,后者承担100%的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死者徐某因病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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