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纲领》实施后的3年里,我国完成了社会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基本任务。1952年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时期,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需要制定一部能够总结过去经验,指导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前进的宪法。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在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由《序言》和4章106条组成。四章分别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主要内容是:①以根本性的形式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③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根本制度。④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规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应优先发展。⑤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物质便利,同时要求公民履行必要的义务。⑥在国家机构方面,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在新中国宪法史上闪耀着光辉。它根据当时全国人民的共识,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及其道路和目标;它以人民民主原则作指导,确立了适合国情的国体和政体,并且较完整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这部宪法经过了慎重起草的过程,领导重视,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大张旗鼓,较为深入人心。在行宪的头三四年里,1954年宪法在男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显著作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有学者认为:这部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发展了《共同纲领》的基本原则。它不但结合了中国经验而且参考了国际经验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在当时的中国确立了一些很好的制度。1954年宪法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和基本内容,为以后的宪法树立了良好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