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日期:2016-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它最初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在革命实践中发生作用。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继政治宣言之后,人民主权原则开始表现在各国宪法之中。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看,各国宪法一般都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1947年宪法规定,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方式及其范围内行使之,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斯里兰卡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并不可剥夺”。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1979年颁布的现行的芬兰宪法规定:“芬兰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在议会中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朝鲜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作主。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如前述的法国宪法和菲律宾宪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朝鲜宪法规定:“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二是直接的形式,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即是这方面的具体表现。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的表现形式是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我国宪法则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等。
(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虽然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但这绝非地位平行的两大块,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的支配地位。因此,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