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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所有权行使是公权力的职能
发布日期:2016-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又恰好“迎合”经济人的需要。于是,在追求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有权绝对自由的“权利本位”所导致的成本外摊,市场的价格引导在经济外部性的内在化方面失灵,“看不见的手”显得无能为力。“这种市场失灵的最重要的事例之一是发生在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市场的局限性依靠“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里“关于市场失灵的讨论,目的是想为市场的政府管制定位”政府干预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方式主要是政府的一般管制和直接管制。

  一般管制是科学界定产权。界定产权是政府普遍的制度性行为,是宏观控制的内容之一。“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政府管制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明晰的法律,明示所有权的行使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采用或不能采用的生产方法等等。目的是给所有权的行使设定边界,让所有权人知道其自由行使只能在法定范围以内。这也为所有人以外的社会其他人提供了自由和权利。但是政府在权利界定后不再干预,交由当事人谈判或由侵害人承担法律后果。因为运用产权系统解决外部性的一个明显优势是在这个系统下,受害者有直接利益,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很明显,这样做更有效,因为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侵权事例是否发生,所以有关产权侵害的举证责任往往由受害人承担,而成为一种降低究责成本的激励机制。

  直接管制的主要形式是政府的行政许可。所有权行使往往在遇到信息完全不足或严重不对称、交易成本很大甚至无穷大以及事后难以补救的障碍时,仅有明确的产权界定不行,需要政府以法定的产权标准为尺度,在市场的入口处严格审查所有权行使的资质,决定是否准予进入市场行使其所有权。市场准入制的严格审查是政府通过行政许可制度,直接将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面对面的干预。如河流的上游建工厂和采伐林木、矿产的开发等,不可能由影响双方谈判交易,也不可能采用赔偿结果,必须实行政府直接管制的事先许可和许可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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